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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4号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4号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宏遐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徐海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