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434号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宏遐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徐海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