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2051号

郑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郑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红

审 判 员  石镜霞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