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郑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红
审 判 员 石镜霞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