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9号

李瑞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李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9号申请人李瑞英,女,汉族,1934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广平,男,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李瑞英要求宣告魏龙湘(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134号5座401房,身份证号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人李瑞英与魏龙湘是母子关系。魏龙湘自1994年8月23日失踪后,与家人失去联络至今已21年。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魏龙湘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魏龙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魏龙湘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魏龙湘于1994年失踪,经其亲属及其单位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申请人李瑞英向本院申请宣告魏龙湘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魏龙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麦燕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玲玲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