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30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主要负责人张xx,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被告张x被告刘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王x、张x、刘x、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含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