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韩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