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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502号

韩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苏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0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苏某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