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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060号

原告许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XX,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060号原告许XX,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樊爽,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宋XX,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测试公司六大队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 乔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