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373号
原告:孙汉阳。
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阳诉被告李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汉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汉阳与李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373号
原告:孙汉阳。
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阳诉被告李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汉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