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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373号

孙汉阳与李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孙汉阳,李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373号

原告:孙汉阳。

被告: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阳诉被告李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汉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