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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第1094号

宝龙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宝龙,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第1094号原告宝龙,男,1972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被告春梅,女,45岁,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宝龙诉被告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龙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宝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之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