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刑初203号

王景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景强,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11时30分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王景强,欲购买毒品。二人在约定的地点兰州市西固区月牙桥120号门前见面后,王某某将170元人民币交给王景强,王景强将一粒曲马多胶囊交给王某某。交易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王景强身上提取到手机一部、现金170元,从王某某身上提取到曲马多胶囊一粒。查获的胶囊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净重为0.53克,从中检出曲马多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景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景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同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取、扣押物品笔录、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景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曲马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景强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景强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景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景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继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