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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01号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35号。法定代表人钟海世,经理。被执行人王振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辉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