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淑秋。被告雍艳丽。被告顾建国。被告顾博。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融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秋与被告雍艳丽、顾建国、顾博、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融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12元,减半收取21256元,由原告刘淑秋负担。
审 判 长 包建锋
审 判 员 周君君
代理
审判员 刘忠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