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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行审28号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6100元;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款3050元,共计9150元。2015年6月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在催告书送达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沭国土资罚字(2015)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临沭街道桃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缴违法所得6100元,并缴纳罚款3050元,共计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化芝

审判员  李延安

审判员  禚洪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