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783号
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六路2165号G09室。
法定代表人:曹笑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俊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俊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施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