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4718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葛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葛利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助。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的经济补助。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
二、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称,婚前几年,双方感情尚可,但自1998年开始,原告身患尿毒症,需要常年治疗,被告的感情也慢慢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5年起,被告根本不愿再照顾原告,使得原告的身体、精神均受到折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称,结婚生育孩子是事实,自原告生病以来,都是其在照顾原告,也没有与原告吵架,也没有做对不起原告的事,家里的吃住等生活开支及抚养儿子均是被告承担,因原告生病,双方除了没有性生活,其他均与别人夫妻一样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双方均未作陈述。
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未作陈述。原告主张离婚,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户口簿;3、诸暨市中医院医疗证明单,但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第二项事实,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质证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好,且生育了儿子。自1998年开始,原告就患有尿毒症,但被告并未因此远离原告,虽原告的医疗开支系由其哥哥支付,但是被告也挑起了家庭的其余重担,抚养了儿子,承担家里的日常开支。一对患难里的夫妻,需要的是相依相偎,相爱相守,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如都能多一份真情,多一声问候,多一点关心,多一点照顾,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因患病已久,身体大不如前,也需要被告不离不弃,继续履行扶养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葛利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