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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527号

李井文于肇东市洪河乡古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井文,肇东市洪河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5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井文,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洪河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喜江,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井文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洪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才能依法获得。李井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以后虽然肇东市洪河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采取的是顺延的方式发包,但也应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使承包人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经查,李井文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该村签订诉称的15亩土地的农业承包合同,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井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井文承担。判后,李井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15亩承包地在第一轮土地发包时就已经发包给上诉人李井文,二轮土地应顺延第一轮土地发包时候的土地,但是村委员没有按照政策执行,未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李井文。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重新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村委员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井文诉请要求享有肇东市洪河乡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二轮土地发包过程中未发包给上诉人李井文的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未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上诉人李井文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代理

审判员  卢轶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