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64号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光明街19号(光明花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叶成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雷,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建波,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仲 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书 记 员 钟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