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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64号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64号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光明街19号(光明花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叶成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雷,该公司职员。被告邱建波,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仲 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书 记 员 钟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