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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225号

苏启明、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启明,佘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225号申请人苏启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佘成伟,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执行保全申请人苏启明与被申请人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佘成伟价值7.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