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74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航道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377号中扬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威,校长。被执行人长沙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26号天龙商住楼502房。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航道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长沙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4)雨执字第01748-3号执行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肖军、XX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肖军、XX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新航道培训学校清偿被执行人长沙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即支付赔偿款26969元,返还合同定金3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63元,申请执行费365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军、XX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426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