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82民初310号
原告:胡��,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委托代理人:陈爱玲,女,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在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造成夫妻感情隔阂。
原告于2015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6年3月19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胡宇皓(2012年3月24日出生)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周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胡宇皓十八周岁止。此款由被告周某于每月30日��一次性汇入原告胡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39的银行卡上。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向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