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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60号

张春山与李伟昌、林彩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山,李伟昌,林彩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山,男。被执行人李伟昌,男。被执行人林彩瑶,女。关于张春山与李伟昌、林彩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伟昌、林彩瑶应在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132000元给原告张春山。根据申请人张春山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理后再以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梁群锋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焕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