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山,男。被执行人李伟昌,男。被执行人林彩瑶,女。关于张春山与李伟昌、林彩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伟昌、林彩瑶应在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132000元给原告张春山。根据申请人张春山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理后再以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梁群锋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焕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