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7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宅子头社区居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许福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娇,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孝兰。再审申请人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孝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按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询问传票,该传票已被签收,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王 园
代理
审判员 李莉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