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155号
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桔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立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
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