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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003号

胡化根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化根,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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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003号

原告:胡化根,退休工人。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罕台村。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化根诉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化根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化根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化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化根负担。

审 判 长  闫 军

代理

审判员  钮晓凤

人民陪审员  柏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