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邵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
人民陪审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