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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40号

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邵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

人民陪审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