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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行审14号

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爱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爱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兴华,主任。被执行人魏爱芹。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卫医罚[2015]0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张卫医罚[2015]0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魏爱芹罚款18000元,没收张卫医存决[2015]30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登记的药品器械,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以公告方式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爱芹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张卫医罚[2015]0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张卫医罚[2015]01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