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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2199号

闻美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闻美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199号被执行人闻美扬,,农民。闻美扬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涟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闻美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14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辆)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闻美扬犯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缴纳罚金,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但执行的实施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涟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唐 堂执行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