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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877号

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877号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天池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530XXXX。法定代表人程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杜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从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遵义县龙坑日新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