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民,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沈春雨,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雨,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魏民与被上诉人魏新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民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通知上诉人于2016年4月6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
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卢丹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