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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66号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4512-X。

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姜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东方雅苑第1幢楼1001号、2001号、3001号、1-403号、1-1501号,第2幢楼1-1701号,第3幢楼1-101号、1-1001号、1-1002号、1-1101号,第4幢楼1-1002号、1-1101号房屋。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6年2月1日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本院确认。由于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由于查封的房产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于5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国市东方雅苑第1幢楼1001号、2001号、3001号、1-403号、1-1501号,第2幢楼1-1701号,第3幢楼1-101号、1-1001号、1-1002号、1-1101号,第4幢楼1-1002号、1-11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