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560-0。法定代表人谢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曦,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2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认为,本公司现在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上诉人位于武隆县仙女镇仙山流云三期C1组团55-1-4的房屋,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武隆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武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 扬
代理
审判员 任艳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