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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1320号

陈文通与黄文凤、孙香华、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通,黄文凤,孙香华,傅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320号原告陈文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文凤,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孙香华,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傅志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通诉被告黄文凤、孙香华、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文通于2016年5月9日以原、被告欲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通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文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键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