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320号原告陈文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文凤,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孙香华,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傅志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通诉被告黄文凤、孙香华、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文通于2016年5月9日以原、被告欲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通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文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键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