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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34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张帆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4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钇岑,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帆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6.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周芷宇

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

人民陪审员  田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卢曼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