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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执101-1号

江军乾与宽阔镇大岩脚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军乾,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江军乾,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住所地:绥阳县宽阔镇宽阔村。负责人姜玉君,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劳人仲字(2015)第8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江军乾申请执行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仲裁一案,在执行中,江军乾与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江军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军乾申请执行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仲裁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绥阳县宽阔镇大岩脚煤矿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吴坤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