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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复57号

石培格、李存栓与张雪、张懿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培格,李存栓,张雪,张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复57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石培格。申请执行人李存栓。被执行人张雪。被执行人张懿。申请复议人石培格不服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冀0133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存栓为保证其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23日以(2008)赵执字第20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石培格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因其拒绝签字,留置送达,虽然按当时的民诉法规定在送达过程中存在未邀请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到场的问题,但该案自2008年8月23日始一直处于执行状态,所以被执行人石培格认为本院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异议不成立。申请复议人石培格称,执行法院因李存栓与我丈夫张顺果(已故)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查封了张顺果粮局家属院9排2号的房产,2015年12月23日又提取了张顺果的集资款,2016年2月29日我收到提取集资款的裁定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在我收到判决书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我未收到法院的任何执行通知。执行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下面又注明我拒绝签字留置。既不符合直接送达,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留置送达,用假的送达回证欺骗我。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是执行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不能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原因是2008年8月23日没有立案执行,这一天是公休日星期六,可见本案是假立案执行。因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到现在就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了。执行法院异议裁定中所称的本案一直处于执行状态,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6)冀0133执异6号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存栓与被执行人石培格、张雪、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存栓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赵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顺果名下位于赵县粮食局车队家属院房产一处。执行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的本案执行依据(2007)赵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培格、张雪、张懿在被继承人张顺果所留位于赵县粮食局车队家属院的*排*号房产价值范围内给付李存栓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06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履行完毕时止)及鉴定费600元。执行法院卷宗材料载明,申请执行人李李存栓于2008年8月1日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于2008年9月4日向石培格发出执行通知书,在送达回证中注明石培格拒收,留置,并由卜玉辉、王军华、孟令通三名执行人员签名。在执行过程中,除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续行查封外,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08)赵执字第205-2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石培格之夫张顺果(实际借款人,已亡)在石家庄市葡萄糖厂的集资款44740元。石培格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0133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该异议。石培格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07)赵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判令申请复议人石培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石培格应依判决全面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在其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李存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事实有执行法院的执行立案信息表、执行申请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在石培格拒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留置送达,并由三名执行员签字确认,虽然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足以撤销执行立案和相关裁定,并停止执行。况且在执行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向石培格邮寄送达续行查封房产的执行裁定时,其签收了该邮件,这足以证明其已知道本案已经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石培格的复议申请,维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丙戌

审判员  马宏伟

审判员  刘福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