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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803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0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以庭前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