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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643号

姚三伟与沈其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三伟,沈其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43号

原告:姚三伟。

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其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珊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三伟诉被告沈其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三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姚三伟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蒋君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孙竞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