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松。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厂。
委托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世洋,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岩。
原审
被告:郝爱强。
原审
被告:李昕。
原审
被告: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炳杰,总经理。
原审
被告:巩书巨。
原审
被告:宋荣昌。以上六原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松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厂、原审被告孙岩、郝爱强、李昕、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巩书巨、宋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松及其与原审被告孙岩、郝爱强、李昕、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巩书巨、宋荣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志,被上诉人李建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克学、程世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4元,退还上诉人孙松。
审 判 长 隋宪贞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