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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371号

李建厂与孙松、孙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松,李建厂,孙岩,郝爱强,李昕,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巩书巨,宋荣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松。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厂。

委托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世洋,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岩。

原审

被告:郝爱强。

原审

被告:李昕。

原审

被告: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炳杰,总经理。

原审

被告:巩书巨。

原审

被告:宋荣昌。以上六原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松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厂、原审被告孙岩、郝爱强、李昕、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巩书巨、宋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松及其与原审被告孙岩、郝爱强、李昕、东营市清研化工有限公司、巩书巨、宋荣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志,被上诉人李建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克学、程世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4元,退还上诉人孙松。

审 判 长  隋宪贞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