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亚非
审判员 姜大良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秦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