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59号原告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法定代表人刘君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君光,男,回族。被告阿拉木斯,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木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木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阿拉木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科翔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 判 长 赵淑珍
审 判 员 乌日汗
人民陪审员 张 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其布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