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国贸石油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朗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茂名市茂南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茂名市金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冬云,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国贸石油化工原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金源石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茂名市茂南国贸石油化工原料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东明
审判员 梁智良
审判员 张国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