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634号原告佘维勇,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人,现住吴起县后大桥。被告乔广强,男、汉族,29岁,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贺石湾。本院在审理佘维勇诉乔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维勇于2016年5月9日以私下调解处理、被告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维勇负担。
审判员 仝娟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