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每三个月最少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5000元,分三个季度还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