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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675号

裴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XX,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675号

原告:裴XX,女,汉族,无业。

被告:杨XX,男,汉族,无业。

原告裴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来院缴纳诉讼费,原告明确告知其不缴费,要求撤诉,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