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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713号

褚天龙与张云秀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天龙,张云秀,通辽市开鲁县民富农业种植推广合作社,甘肃省嘉峪关市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13号原告褚天龙,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张云秀,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通辽市开鲁县民富农业种植推广合作社,住所地通辽市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经理。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褚天龙诉被告张云秀、通辽市开鲁县民富农业种植推广合作社、甘肃省嘉峪关市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退还原告褚天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项思敏

审判员  陈晓灵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