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13号原告褚天龙,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张云秀,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通辽市开鲁县民富农业种植推广合作社,住所地通辽市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职务经理。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褚天龙诉被告张云秀、通辽市开鲁县民富农业种植推广合作社、甘肃省嘉峪关市桑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退还原告褚天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项思敏
审判员 陈晓灵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