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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793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与王敏、王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王敏,王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79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代表人倪长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海,客户经理。被告王敏,农民。被告王东明,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与被告王敏、王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侯家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