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2执316—1号

李炳尧、廖美益等与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炳尧,廖美益,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

原告:李炳尧,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191。申请执行人廖美益,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188。被执行人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平中,主任。被执行人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润平,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8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于2016年5月4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中垌镇番昌村民委员会金中村民小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以清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通亮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陈承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