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502号原告阮震涛。被告广西龙马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朱家村(地号398)。法定代表人杜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涛诉被告广西龙马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阮震涛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至2016年4月20日,原告阮震涛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荣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