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056号原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67886353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定代表人邱燕林,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霞,女,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敬栋,男,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敖其尔胡雅格。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代码1527280000105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委托代理人王世军,男,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车间主任。
原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其尔胡雅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供暖费5131.8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