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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415号

黄天智与赵光、杨雪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黄天智,赵光,杨雪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415号原告黄天智,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被告赵光,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被告杨雪会,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生。

原告黄天智与被告赵光、杨雪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天智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