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415号原告黄天智,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被告赵光,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生。被告杨雪会,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生。
原告黄天智与被告赵光、杨雪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天智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