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010号
原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明月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锡标,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件受理费2841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20.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原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丹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